采用FOB形式出口的法律风险及如何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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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降低外贸合同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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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降低外贸合同中的风险程度?今天仍然是外向型企业经理们的一个经久不息的话题。

  防范风险ABC 据某权威机构信息资料显示,我国逾期未收境外账款中,拖欠3年以上的占10%,1至3年的占30%;半年至一年的占35%。如果将海外应收款的期限缩短到3至6个月,那么,所欠款项就更加多了。

  从理论上来说,企业应收账款的合理期限一般是3个月至6个月,超过这个期限,就可以作为"坏账"来处理。显而易见,随着企业的改制,同时,越来越多的厂商拥有了"自营进出口权"。由于多年来形成的"贸易习惯",过去国内企业相互"拖欠"账款的积习,现在正逐步延伸到外贸企业,这是一个我们不能不引起重视的信号。

  因此,外贸企业在签订出口商品合同时,必须要考虑多种贸易风险,防范于未然,采取不同的方式来降低其风险程度。当然,实务中,商机商情千变万化,不能用一些简单的"公式"或者"理论"来套用,但是在贸易结算品种的选择上,我们也可用这样一些实例来说明。

A、假设这样一种情况,我方出口产品是一般农副产品,长期出口该国,此商品在当地已经有了一定的市场占有率。但是,近年来进口国经济不太稳定,政局时有动荡,而且当局有可能实行外汇管制。还有,该进口商为我方长期客户,已经有了一定的信誉。那么,在交易时,我方可考虑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还有一种情况,我方的出口商品,如果是一般的家用电器,并且该产品已经在进口国有了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可是,此客户却是我方的新客户,其商业信誉不详。在遇到这种交易情况下,出口方也可以采劝信用证结算方式"。

B、如果我方出口货物是"库存积压物资",国内市场不大。但是,该进口商作为我方长期合作客户,已经建立了较好的商业信誉。那么,这笔交易可考虑采用"托收结算方式"。

  C、另一种情况是,如果本企业的货物是原材料产品,市场销路很好,而且该产品在国外已经有了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对方进口商为我方的长期客户,信誉良好。那么,此笔交易可考虑采劝汇付结算方式"。即对方先付一部分订金,再以交付提单为界限,支付余款。也就是一种"前T/T"与"后T/T"交叉使用的变通方式,以降低出口方风险程度。

  容易被钻空子的地方 一般来说,在国际贸易中,最容易被人钻空子的就是利用"提单"的特性"作弊"。众所周知,"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在外贸业务中,出口商以交付海运提单作为"象征性的交付货物"。不管采用何种结算方式,出口商可以拿到货款后,才把提单寄交给对方,使得出口商的收款有了一定的保障。

  但是,"空运"、"陆运"等运输方式是不同于"海运"的。因为航空公司并不是凭交付"航空运单"而交货的,其做法一般是等到进口商品到货后,航空公司根据航空运单上注明的"收货人"名称,直接通知接收人,客户接到通知后,就能凭此提货,而不需要"提单"。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采用"航空运输方式",实际上出口商已经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权"。如果对进口商的信誉了解不深,或者对方存心"赖账",出口商就有可能陷入"财货两空"的危险境地。

  交易结算中的漏洞 也有人利用信用证交易中的某些"漏洞"进行诈骗。

  例如某企业碰到了这样的情况,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一般要求一式三份正本提单都必须由银行经手,可是客户提出要先拿到一份提单,并表示反正有信用证担保付款,不会乱来的。不少企业不愿意失去这些大单子,加之以为有了信用证,就有了银行的付款保障,也就答应先放单。结果对方拿了货物就脱身,企业去找银行要求偿付时,银行说,信用证规定,3份提单缺一不可,现在"单据已有漏洞",根据国际惯例,银行概不负责,最终只好由企业自吞苦果。也有的企业由于采用"信用证交易"和"信用保险"都需要一笔费用,不少民营企业不愿意背上这样的成本,仍然选择传统的"内贸"交易方式,根本就不用信用证结算,风险也就更大了。

  坦诚而言,外贸合同结算方式的选择,对于收汇的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近年来"信用证结算方式"数额的减少,取而代之的是"汇付、托收结算方式"的上升,应该说,这并不是一个令人鼓舞的信息。银行"信用证结汇费用"的确比其他结汇方式要高,总体上来说,信用证项下的"银行费用"大约占外贸结汇总额的1%-2.5%左右。但是,此一数字如果与去年某些地方近20%的"滞收货款"数额相比,又成了一个微不足道的数字。信用证结算方式使得外贸结汇的安全系数增高,并且收汇速度大大加快,这点银行费用又算得了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