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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专项服务

商业秘密保护在企业经营中的重要性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秘密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高度重视,这是因为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使企业获得市场上的竞争优势,以此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也正因为如此,商业秘密常常成为不法之人猎取的目标,成为被侵害的对象。有些企业因此而失去竞争优势,面临停产、歇业;更有甚者,有些企业因此而破产倒闭。另一方面,企业也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被其它竞争对手指控侵犯商业秘密,从而陷入诉讼之中,严重者甚至构成刑事犯罪,因此,深入了解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法规,并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对于每个企业都是十分重要的。

    近几年来,由于人才流动的频繁,有关因人才流动导致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十分普遍,因此而发生诉讼或行政调查、甚至刑事调查的案件也层出不穷,但是这些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却很少是对被侵害方企业有利的。原因是目前的法律对商业秘密侵权的构成设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而且关键的是,由于企业没有作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致使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无法对侵权的构成进行有效的举证,结果导致频频败诉。一方面出于被侵权要承受重大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却要花上大量的维权费用结果还是无功而返。

以下我们用几个案例来说明企业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案例一)未规定技术员工的 竞业禁止 责任,导致员工跳槽后商业秘密被侵犯。

    太阳公司专业从事变频器生产,并享有专有技术。李某、王某、赵某原任职于该公司,并从事技术工作。后跳槽至另一个也是从事变频器生产的月亮公司,之后,太阳公司发现月亮公司所生产的变频器在自己公司的产品上进行了改进,致使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不断下降,且许多经销商已经不再为公司经销产品了。于是,太阳公司认为该三人将公司的专有技术和经销商名单提供给了月亮公司,并以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该三人和月亮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索赔 3000万元。案经两审,法院驳回了太阳公司的诉讼,理由是由于月亮公司的产品是改进产品,经过技术鉴定与月亮公司的产品不具有相同性或一致性,且太阳公司无法证明月亮公司使用了太阳公司的经销商名单,因此认定月亮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的证据不足。

案件教训:

•  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有关侵权方使用商业秘密的收集和举证往往是十分困难的。一旦真正发生了侵权案件,原告方要取得能够获得法庭认可的侵权证据,往往要付出很多努力,而结果却都无功而返。本案中,虽然可以很明显地推断月亮公司可能使用了太阳公司的商业秘密,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有关这一事实认定上无权使用推断,必须依靠原告的证据来认定。由于太阳公司无法举证,因此被判决败诉是很正常的结果。

•  太阳公司与跳槽的三个员工有竞业禁止责任的约定,那么情况就不同了,按照目前的法规,一般可以要求关键性的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在三年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但要给予适当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太阳公司只要证明该些跳槽员工任职于竞争对手且导致了商业损失,就可以获得赔偿;且如果太阳公司告知了月亮公司不得聘用该三名员工,而月亮公司仍予以聘用的话,月亮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见,竞业禁止责任的约定对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

(案例二)妥善保留交易文件,客户名单被跳槽员工使用后企业获赔

    李某原为太阳公司部门经理,在从事外贸业务过程中,掌握了公司欧洲客户的客户名单、行销计划、定价策略和进货渠道。李某于 2001年7月离开太阳公司,在2001年2月至8月期间,李某的妻子张某以其它公司名义与太阳公司的许多家欧洲客户发生了贸易往来,业务总额为30多万美元。太阳公司发现后以李某与张某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起诉至法院。两审法院根据太阳公司所提供的其与客户之间的交易文件,根据实际交易原则确定了太阳公司的客户名单为商业秘密范围,并根据李某与张某的获利金额判决二人应赔偿给太阳公司的数额 ,太阳公司获得胜诉。

案件教训:

    有关客户名单侵权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 不是简单地向法庭举证自己的客户名单就够的,还必须向法庭证明与客户之间有发生业务往来,重要的证据就是交易文件。因此,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中,商业秘密保护专员应该为企业的客户建立单独档案,并收集和整理交易资料以证明该客户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之列。这样在出现侵权案件时,就可以提供有利的证据来证明企业的商业秘密存在,并由此获得胜诉。

(案件三)未采取保密措施,法院判定不存在商业秘密

    原告某除尘厂负责为一家水泥公司安装一台自己研制的除尘器,后由于水泥公司不付款,且双方对于产品的质量发生纠纷,于是水泥公司自行拆除了该台除尘器,致使该机器的内部结构等商业机密被公开。除尘厂以水泥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法院起诉,索赔人民币 900万元。案经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审理,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协议既没有写明除尘器中包含有技术秘密,也没有其他任何保密责任条款,也就是说除尘厂对其提供的除尘器中是否含有技术秘密未作出适当的提示,而且在纠纷发生之前也未采取其他适当措施来保护相关技术信息不被外界掌握或者对外披露,因此认定原告未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并从而判定不存在商业秘密 。

案件教训:

    根据法律规定,是否采取保密措施,是判定相关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必要条件,如果未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则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根据司法实践,所谓的保密措施应当是技术信息的合法拥有者根据有关情况所采取的合理措施,在正常情况下可以使该技术信息得以保密。即,这种保密措施至少应当能够使一般的经营者施以正常的注意力即可得出类似结论。如果不符合这个标准,就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

    以上三个案例都说明了企业在进行自身商业秘密保护过程中应着重注意的问题,同时也说明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是十分专业的工作,应依靠专业的服务才能得到良好的进行。综合我们的实践经验,我们认为要做好内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以下几个问题是重点:

• 要有专门的人员负责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 应制定各项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 要树立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意识;
• 要聘请商业秘密保护专家对企业的内控机制提出咨询意见;
• 一旦出现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立即聘请商业秘密保护专业律师参与纠纷的解决。

    结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有效进行企业内部的商业秘密保护,本人在其他长年从事商业秘密保护项专项服务的律师的配合下,制定了一套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服务计划,其内容包括:

•  企业内部商业秘密维护

1、指导客户成立商业秘密管理委员会或设立商业秘密管理专员,负责商业秘密的管理与维
   护。
2、协助客户建立切实可行的保密制度,编制保密手册。
3、指导客户内部商业秘密管理专员划定商业秘密的范围秘密级别(绝密/机密/秘密)。
4  指导企业建立秘密资料标签、存档管理及复制、查看、外借制度。
5、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指导客户建立一系列反泄密机制(如宣传、论文发表审查制度、工
   业展览审查制度、参观访问团接待制度、门卫保安、电子报警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体
   系、废品、办公及工业垃圾的处理制度。
6、指导客户划定可接触商业秘密人员名单,与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或在《劳动合同》中加入保密条款,制定离职员工签署的《保密保证书》。
7、指导客户与可能接触较高级别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在职(或离职)竞业禁止协议》或
   在《劳动合同》中加入竞业禁止条款。
8、举办员工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培训,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制宣传,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
   并让员工了解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后果。

二、企业外部商业秘密维护

•  指导客户与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
•  指导客户与经(代)销商签订《保密协议》。
•  指导客户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
•  指导客户在技术转让或委托开发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或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  指导客户在可能涉及自己商业秘密的项目谈判之前,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6、指导客户与其他可能接触或接持有商业秘密的合作伙伴签订《保密协议》。

    此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服务计划自今年年初推出以来,已受到企业界的广泛好评。欢迎相关的企业来电或来函咨询该计划的相关事宜。

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 郑明汉